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