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纳至交易所指定帐户;对指定交割仓库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指定交割仓库代缴。逾期不缴的,交易所从该指定交割仓库风险抵押金中划转。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 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四十七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五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五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