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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作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条 交易所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会员的,处理决定书送至交易席位视为送达;当事人为非会员的,可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三条 经交易所作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帐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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