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所地和分支机构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
(四)未协助交易所对其涉嫌违规或者违规的客户采取限制性措施的;
(五)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七)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八)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业务或期货公司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
(九)假借期货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处罚,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一)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二)在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中作不真实记载的;
(三)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帐管理的;
(四)未对客户实行每日结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