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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第三章 信息传播及使用

  第十六条 欲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交易所信息传播合同。欲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从交易所和经交易所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来源于交易所。

  第十八条 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交易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 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调查,调查的范围包括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以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 会员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户交易使用,传播和使用范围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 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所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所信息传播和使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会员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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