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四条 各合约的限仓数额,按该合约在交易全过程中所处的不同时期,分别确定。
(一)在焦炭以外品种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期间,当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在该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该规模前,该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二)自焦炭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达到一定规模起,期货公司会员按市场总持仓量的一定比例确定限仓数额;当焦炭合约的市场总持仓量小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期货公司会员焦炭合约持仓不受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合约限仓数额以绝对量方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
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聚氯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2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4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
当黄大豆2号、豆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5,0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
当棕榈油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2,500手,非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
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25%;当焦炭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期货公司会员该合约持仓不受限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焦炭合约一般月份持仓限额为2,400手。
第二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聚氯乙烯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 (单位:手)
交易时间段
| 期货公司会员
| 非期货公司会员
| 客户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 25,000
| 20,000
| 10,000
|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 12,500
| 10,000
| 5,000
|
交割月份
| 6,250
| 5,000
| 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