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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修订)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 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必须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一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有关部门报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按规定向会员收取年会费,每个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2万元,每个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年会费为1万元。
  第五十四条 经理事会批准,交易所以其收入抵补各项费用开支,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根据有关财务规定转作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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