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 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会员理事因人事变动,不能履行会员理事职责的,可由理事会推举适当人选,并经理事会通过后,通告全体会员。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经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