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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修订)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 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 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 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 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 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 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 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 本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9名、非会员理事为4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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