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 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 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 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 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 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 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