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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2004修订)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接纳会员,须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制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交易所内进行规定品种的期货交易;
  (三)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 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六) 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会员实行总数控制。会员数目的上限由理事会确定,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每个会员须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取得会员资格,同时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需要可增加交易席位。增加交易席位的,须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会员资格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条件和程序转让;转让方必须事先向交易所提交有关报告,受让方应当符合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向交易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履行转让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员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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