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交易所职能:
(一) 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二) 制定并实施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四) 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 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 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 发布市场信息;
(八) 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 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 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 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 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 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 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