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
(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保证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交易所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货交易。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业务活动,交易所、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交易所中文名称为:大连商品交易所;英文名称为Dalian Commodity Exchange,英文缩写为DCE。
第七条 交易所住所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8号。
第八条 交易所营业期限为50年。
第九条 交易所是指依照《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履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能,按照本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第十条 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交易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500万元。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