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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11)


  第六十六条 客户交存有价证券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期货公司会员持客户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提供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但以客户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业务由交易所结算机构负责办理,每日受理截止时间为交易收市时。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有价证券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标准仓单。纸质标准仓单不得充抵保证金。会员或客户应当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充抵保证金;

  (二)交易所确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六十八条 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

  (一)申请: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会员以客户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还应当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但以客户的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客户可以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二)验证交存:

  1. 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在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具体操作办法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 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应当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价证券的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有价证券市值打折以后可以充抵保证金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

  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有价证券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第七十条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和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各会员的配比乘数。

  交易所根据会员有价证券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如在交易收市之前办妥有价证券交存手续,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在交易收市后办妥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七十一条 有价证券每次作为充抵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其最长期限为6个月。届满后仍需作为充抵保证金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取消有关会员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会员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七十三条 会员在充抵期限内提取有价证券的,应当弥补相应的保证金,方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有价证券。

  第七十四条 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应当交纳有价证券保管费。有价证券保管费由交易所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收取。具体计费金额和收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调整并公布。有价证券保管费按月收取。

  第七十五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可以将该有价证券兑现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六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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