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仓库或厂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仓库或厂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五十条 硬麦、强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五十一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三条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四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五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七条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