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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1修订)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一号棉最后交易日除外)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交割费用


  PTA、菜籽油和甲醇运达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第四十八条 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仓库或厂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九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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