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中。
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会员发生的亏损、交割货款、出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办理。交易所受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一号棉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所不办理一号棉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业务。
第五十一条 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将有价证券移转交易所占有,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交易所享有有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以自己的名义到交易所办理。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填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申请;
(二)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人审批;以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经交易所结算部门和法律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交易所主管领导批准;
(三)会员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须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并办理交存和充抵登记手续;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和充抵登记须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价证券价值的确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二)国债充抵保证金时,以充抵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三)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价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