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会员担任,1名副主任由交易所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主任、副主任均由专门委员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任命。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各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职务。根据理事会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六章 总 经 理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四十六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主持交易所日常工作;
(三)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组织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订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拟定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七)拟定交易所变更方案;
(八)决定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九)决定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十)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总经理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 务 管 理
第四十八条 期货交易必须按规定通过交易所进行。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撮合成交原则。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等,对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八章 财 务 管 理
第五十条 交易所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