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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合提名,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交易所总经理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中国证监会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

  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一)项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10日内,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授权。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表决事项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为议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理事会规定。

  第四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交易所会员、交易所工作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由理事会任命,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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