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表决事项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名。

  会员大会结束后10日内,交易所应当将会员大会全部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章 理 事 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四)拟定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五)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六)审议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决定会员的接纳;

  (九)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十)决定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十一)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十二)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总经理提出的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四)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十五)监督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十六)组织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十七)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总经理行使。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由17名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为10名、非会员理事为7名。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