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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会员被取消资格或会员资格发生变更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种类、资格条件以及权利、义务另行规定。

第四章 会 员 大 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二)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五)审议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

  (七)决定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八)决定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会员理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召开会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各会员。临时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每一会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会员大会对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增加或者减少交易所注册资本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员大会形成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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