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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


  (四)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五)制定并实施风险管理制度,控制市场风险;

  (六)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七)发布市场信息;

  (八)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九)指定交割仓库并监管其期货业务;

  (十)指定结算银行并监督其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三条 交易所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所因下列情况之一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会员大会决定不再延续;

  (二)会员大会决定解散;

  (三)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中国证监会决定关闭。

  因前款第(一)、(二) 、(三)项解散的,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交易所终止,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查批准,在本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六条 会员分为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拥有规定限额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最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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