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未按计划履行验收手续或初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在验收合格前不再安排该单位申报的其他项目。
第十八条 对项目最终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以及应进行过程监督和验收而无故不执行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依法依规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对上述企业今后五年内不再受理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
第五章 项目监督及验收考核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所提供的监督管理和验收报告、资料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监督管理及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和验收考核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承担监管和验收职责,并及时向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好监督及验收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过程监督和验收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项目承担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系统,并于之后五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对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中止或取消其参与资金项目过程监督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在项目监督及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材料有保密的义务,擅自披露给项目承担单位带来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
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表日期: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制
填表说明
一、制表目的:
本表是为全面了解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的完成情况而设计的,是各单位资金支持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