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建设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应将项目完成后的情况与《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合同书》进行对比,重点对项目目标实现、建设内容及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方面总结评价,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项目是否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及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完成的建设内容及质量情况:项目各项建设内容实际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总决算表;财政支持资金的账务处理,资金使用明细;贴息项目还包括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及贷款使用明细。
5、项目的示范作用。
6、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文件、资料的档案建立情况。
(三)《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合同书》以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
(四)项目购置清单。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应针对验收内容的有关经济指标,与合同书对比进行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目标实现情况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投资(包括拨款资金、贴息资金、银行贷款以及企业自有资金等)的到位及使用情况。
3、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情况。
4、其他需披露的问题。
(六)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节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需要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
第十五条 按期完成合同书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资金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验收合格”。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需要重新验收”。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内容,且实际投资低于预期的70%。
(二)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定的建设目标,且差距较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和内容。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违规使用财政拨款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的。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论下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书》。
需要重新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验收的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重新履行验收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需要重新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只有一次重新验收的机会,如仍旧不合格,最终验收结论为“验收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