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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监督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管理:主要检查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八条 监督管理程序

  监督管理包括项目完成前的进度跟踪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跟踪,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进度报告和效益报告。进度跟踪每三个月一次,效益跟踪在项目验收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进度跟踪可采取书面材料报送、现场检查等方式,并受理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影响,发生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建设期等方面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批准后予以调整,出具处理意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一节 验收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项目验收应从项目目标、建设内容及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项目目标:主要验收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建设内容及质量:主要验收项目分项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和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主要验收拨款和贴息资金账务处理及资金使用情况,招投标执行情况,贷款合同真实合规情况,贴息期内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情况以及银行贷款使用的情况。

  (四)项目管理:主要验收项目财务核算体系的建立及项目文件档案的建立与管理情况。

  第十条 项目应在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项目如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延迟验收申请,说明延迟验收的理由。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验收资料。

  (二)验收材料初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验收材料及有关证明的合理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初审通过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工作。

  (三)审查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成立项目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验收组成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工作,进行现场查验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意见。

  (四)批复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意见及公示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每年抽查部分验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第二节 验收需提供的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材料应充分说明项目各项内容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项目承担单位在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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