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息化处(信用管理处):负责服务民生、服务社区基层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经济信息化处:负责电子商务等服务经济发展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负责综合性和行业性云计算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新技术、新业务推广应用项目。
第九条 专家初评。由提升办和经建一处共同组织,各专业处室协助,对通过专业处室初评的项目进行论证。专家初评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运营模式等进行评审。专家初评提出对项目的评审意见(见附表3)和是否应当予以支持的建议。
专家组由5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专家4人,财务专家1人。评审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不得与被评审项目有关联。
第十条 通过专家初评的项目纳入提升计划项目库作为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 主任专题会审查。市经济信息化委召开主任专题会,对备选项目进行审查,遴选、确定当年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及支持额度。其余项目作为申报下一年预算的依据。具体工作由提升办负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评审。对主任专题会确定的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委托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具体工作由提升办和规划处负责。
第十三条 签约支付。通过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在报提升计划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各专业处室负责就分管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见附表4),并根据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由各专业处室负责分管项目的管理工作,各专业处室应当确定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项目建设期内,专业处室项目负责人应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进度跟踪,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监察处。
第十五条 项目的监督和验收管理按照《监督验收办法》执行。相关的细化管理要求如下:
进度跟踪。提升计划协调小组批准后,专业处室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三个月进行一次进度跟踪。进度跟踪可采取书面材料报送、现场检查等方式,并受理对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举报,如发现问题,专业处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和监察部门,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调整。项目发生建设内容、建设目标和建设期等方面的调整,经专业处室审查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委主任专题会议批准后予以调整。
验收管理。项目的验收工作由专业处室组织,监察处参加。项目验收完成后,专业处室下达《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验收意见书》,并按规定存档,规划处对验收结论进行系统备案管理。
效益跟踪。项目验收完成后的一年内进行效益跟踪,专业处室通过分析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强资金使用的总结。
项目后评价。项目验收完成后,规划处、监察处、经建一处抽查30%左右的验收项目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
通过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专业处室承担监管和验收职责,并及时向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
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初审表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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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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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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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 查 事 项
| 审 查 依 据
| 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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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规性事项审查(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的,初审结论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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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项目内容符合当年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支持项目资金支持范围要求
| 项目与公告中的“资金支持范围”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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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若申请单位是企业的,应在国家或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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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注册资本
| 财务审计报告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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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若申请单位不是企业,不能为政府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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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
| 无不良行为记录声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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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良好,三年内无连续亏损现象,处于建设期内的新建企业(登记注册时间3年内可视为新建企业)除外
|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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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没有享受国家或本市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 比对建议书中“项目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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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报材料审查(有不满足的项目,可以重新申报或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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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项目申报书全部栏目各项内容填写认真、完整,无空栏目
| 申报书的全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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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项目建议书全部栏目各项内容填写认真、完整,无空栏目
| 建议书的全部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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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项目申报书和建议书是否加盖公章
| 申报书和建议书的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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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项目申报书和建议书是否报送电子版
| 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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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项目建议书是否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和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 建议书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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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项目申报书及建议书基本信息一致性(项目名称、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
| 申请书及建议书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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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年检章清晰,加盖公章清晰
| 核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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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供税务登记证书的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核对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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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及凭证复印件,其中项目已投入资金凭据汇总表应加盖各单位公章。(如尚未投入,需出具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 均需为当年的投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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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提供项目未投入的资金来源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 已投入和未投入资金相加应大于或等于项目总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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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申报“重点功能区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试点项目”,一要将项目实施区域属于重点功能区的依据附上;二要将区县主管部门同意实施该项目的依据附上
| 核对申报单位所提供依据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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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结论
| □ 合格 □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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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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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审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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