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补偿补贴村的每人补贴金额最高不得高于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1.5倍,最低不得低于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各生态补偿补贴村的每人补贴金额的平均数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补助标准。
(三)补贴的林地面积指的是由市林业局测定,在各补贴村行政区域范围的国有林地面积(集体林地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
从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第五条 生态补偿财政补贴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调查确定补贴人数。在重点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水源林保护区域内村庄广泛宣传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政策。年初由村委会组织村小组进行登记造册并公示报镇政府确定补偿人员名单。成年人界定以上年的12月31日是否满18周年予以确定。
(二)划定责任保护区,明确责任范围。市林业局、生态效益补偿区域所在镇政府及所在村委会根据行政区域、地理位置及具体情况划定森林保护责任区,把保护责任区的地块落实到每个村小组。
(三)签订生态效益补偿协议,实行整村联保。市林业局、镇政府(区管委会)与生态效益补偿的村委会签订森林生态补偿协议,市财政部门为协议监管方。村小组与村民签订护林保证书,协议书与保证书上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细化量化奖罚措施,做到有奖有罚,相互监督。
(四)加强日常检查管理,年底监测评估验收。实施森林生态补偿期间,市林业局、镇政府(区管委会)不定期对生态补偿区域进行实地查验,发现涉林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市林业局另聘请有资质的监测单位每半年对生态补偿区域进行综合监测评估,根据监测评估报告,由市林业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补偿区进行年终检查验收,评估一年来的森林资源保护绩效情况。
(五)根据评估的绩效结论和日常管理的结果,市林业局将半年来的森林资源保护绩效结论通报给该村村委会,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市林业局根据评估结论及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足额将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生态补偿村村民手中。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进行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