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委员会成员不作固定,每次召开听证会之前,根据听证的项目内容,由上述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邀请各推选一名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参加听证。另外邀请的纳税人代表必须在两名以上,从公开招聘确定的纳税人代表库中随机抽取。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需要专家学者参加的,从我市的人才及专家库中符合条件的专家里随机抽取。
第四章 听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对已确定需要听证的项目拟定听证会议议程,组织召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会。
预算资金安排听证按以下程序进行:
1.经确定为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成员单位推选代表成立委员会并在听证之前10个工作日向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送达《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听证通知书》(以下简称《听证通知书》)。
2.听证委员会按照《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听证时间开展听证,如有变动,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接受预算听证的部门(单位)。
听证委员会在预算听证之前和听证结果出具之前,可组织开展听证调研,部门(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听证调研等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门安排,予以保障。
3.接受预算资金安排听证的部门(单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在听证之前5个工作日向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部门(单位)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的听证项目支出预算编报情况、政策依据和相关材料,属于以前年度已组织实施过的原有项目,必须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属于以前年度从未组织实施过的新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
4.预算资金安排社会听证会按以下议程进行:
(1)听证委员会主席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确认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宣布听证书记员及公证员名单。
(2)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通报申请项目安排依据、可行性及效益评价、预算金额的测算及其他有关情况。
(3)听证委员会成员及旁听人自由向项目方陈述人提问。项目部门(单位)陈述人必须如实一一回答提问。
(4)听证委员会成员就是否安排听证项目预算资金、具体安排金额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5)公证人员对听证过程进行公证。
(6)听证委员会主席对听证情况进行总结陈述。
具体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听证结果的议定和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过听证后,二分之一以上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成员不同意安排该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确需安排的项目,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