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可根据各地实际确定出让底价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但每亩不得低于35万元。
  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特定规划区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其中,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苏州高新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苏州工业园区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吴中、相城、平江、沧浪、金阊,苏州高新区报市政府批准;苏州工业园区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吴江市报当地市政府批准。土地出让价格按当地工业用地最低保护价、专项服务产业特定规划区最低保护价和不可分割销售的办公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平均价确定。
  (四)鼓励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在省、市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选址,土地价格分别按工业区、特定规划区、商业办公区标准执行。
  五、用途确定
  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出让土地属于规划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工业(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二)出让土地在特定规划区内的,土地用途确定为科教(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三)出让土地属于规划商业、办公用地的,土地用途确定为商务金融(研发、文化创意、总部经济)。
  六、专项服务产业用地规范
  (一)专项服务产业项目用地应严格按照专项服务产业用地性质进行建设和使用,用地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不得分割销售转让。建成后,随房屋整宗地转让的,受让方应经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确认为专项服务产业从业单位,住建、国土部门应依据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租赁使用专项服务产业用房的,也应经认定小组确认为专项服务产业从业单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依据专项服务产业项目认定小组出具的书面意见,方可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变更等手续。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消防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专项服务产业项目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4%的建筑面积用于配套性的生活服务设施,如按此比例计算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低于500平方米的,可按500平方米配置。专项服务产业项目配套服务设施用房不得分割销售转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