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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4〕16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分配到我省机关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执行定级工资。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的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发给见习期工资;获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行政管理人员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我省乡镇、山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试用期、见习期间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在国家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基础上高定一档职务工资。其中,在山区县乡镇工作的,可高定二档。在上述地区工作不满五年离开的,高定的工资即行取消。

  四、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直接按本《通知》规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达不到要求,延长见习期后仍达不到要求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论是安排当干部或当工人,其职务(岗位)工资原则上按低于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的数额确定。

  六、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制度,学徒期一般为二年,已取得本岗位专业技术证书的,学徒期可缩短一年,工资待遇按学徒期第二年的标准执行。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转正定级,执行定级工资。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待遇按180元发给。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安排当技术工人的执行初级工一档工资标准,安排当普通工人的,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普通工人实行熟练期制度,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满考核合格转正定级的,执行定级工资。高中毕业生当普通工人的,熟练期满定级工资执行普工二档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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