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费用在厂办大集体改革时从净资产中剥离预留,净资产不足时由主办国有企业和地方同级财政共同负担。
3.凡企业将退休人员全部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移交给社区。无活动场地的,应按退休人员活动场所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六、改革程序
(一)制定企业改革方案
主办国有企业与厂办大集体共同组织开展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制订企业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企业主管部门均要制订所属范围内企业的改革总体规划,明确改革方式、改革措施和改革时限等。
(二)审批企业改革方案
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审批部门报批。各部门要重点审查企业改革方式、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改革成本测算以及改革资金筹措等情况。自治区区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革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地州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报州市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审批。
(三)做好企业改革方案具体实施工作在企业改革方案审批后,要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做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二是企业资产(股权)处置工作。根据确定的改革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资产、股权处置工作。三是发挥党团和工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各企业要制定稳定工作预案,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七、工作分工
自治区成立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一)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评估,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由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备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