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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通知

  5.对再就业有困难且接近内部退养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替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及具体人员范围等由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统一的指导意见。

  6.厂办大集体可用净资产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7.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主办国有企业、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补足。其中,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主办企业补助50%,主办企业为困难企业或者已关闭破产,同级财政补助50%;对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军工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门制定。

  8.对厂办大集体改革进度快、实施效果好的城市,中央财政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提高对地方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的补助比例。2012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70%;2013年底前完成改革的,中央财政补助60%;2014年及以后完成改革的不予奖励。

  (三)社会保障政策

  1.厂办大集体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扶持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厂办大集体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足额补缴。个人欠缴部分由个人补齐;企业欠缴部分,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但企业缴费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应一次性补齐。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销。

  3.厂办大集体职工按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参加社会保险。

  4.厂办大集体的困难职工,凡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退休人员管理

  1.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新党办〔2003〕20号)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关闭破产的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居住地社区管理;实行改制的厂办大集体退休人员委托改制后的企业管理,主办国有企业监督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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