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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政府外债资金项目实施期和还款期,最终债务人应当按计划筹集还贷准备金。经本级政府批准,最终债务人需用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列入本单位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财政部门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外债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政府外债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可向项目建设单位派驻财务监督员或委派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变更、转制、改组或管理权让渡等,以及项目单位资产重组、经营权转让、改制(包括股票上市)、兼并、破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导致项目债权债务关系变更或未尝债务逃废的,事前须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审查,最终报财政部审批。

第五章 政府外债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最终债务人每年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外债资金使用报告,财政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外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政府(财政)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后执行。重大财务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应逐级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使用政府外债资金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稽查特派员制度,由州人民政府指定建设项目办公室组织稽查特派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被稽查项目单位应接受稽查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查,定期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告等资料和情况,相关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隐匿、伪报。
  稽查特派员对发现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政府外债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外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内容。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外债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外债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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