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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举借政府外债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直部门作为政府债务的直接借贷、转贷及承诺、担保债务的,必须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方可实施。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九条 申请举借政府外债的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财务报表;(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门对本级借款单位或者下一级政府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审核,并会同发改等部门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行业部门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审查,确保政府外债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 政府外债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由本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担保及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状。
  第十二条 使用政府外债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外债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府外债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外债资金设立贷款回补资金、配套资金和管理费用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实行财政开设、政府监督。除使用二类项目债务资金的非财政预算单位或财政部门另有授权外,政府外债项目专用账户均由财政部门为最终债务人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外债资金、配套资金和管理费用的收付使用、本息归还等事项。
  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政府外债资金,由外方要求转贷银行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贷款项目,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最终债务人、施工单位三方监管,在指定银行开设施工单位贷款回补资金专用账户(含外币专户),接受财政、审计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项目核查制度,对于提款报账材料中的土建、货物类合同,项目所在县市财政部门现场查看比例应达到100%,州财政部门现场查看比例不低于50%;对于提款报账材料中的咨询、培训类合同,同级财政部门要派员参加培训。对审核不合格的提款报账材料,退回上一环节审核部门修改、补充或不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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