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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1、议题承办部门已商相关部门、单位,并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的意见,由承办部门确定一名领导向会议汇报;
  2、需州人民政府协调的议题,由分管副州长负责协调,形成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书面意见;如对议题内容有分歧,应将各方意见一并提交会议,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供会议决策;
  3、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下列情况,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
  1、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2、部门之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
  3、分管副州长能够研究解决的事项;
  4、有关方面因意见分歧且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
  5、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会议材料
  (一)议题承办部门须在会议前2天交齐下列材料:
  1、议题全文;
  2、有关部门或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书面意见须加盖公章,政府组织协调的书面意见须有相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3、议题相关说明及其他附件。
  (二)议题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应做到:内容客观全面、事项简明突出、文字准确精练、格式统一规范,正文字数一般控制在3000字以内,并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
  (三)议题承办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一式40份(含电子文档)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呈领导阅知。需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须提前一周呈领导阅知。
  六、会议纪律
  (一)列席单位须正职参加会议。正职不能参会的,由主持工作的同志参加。
  (二)列席(汇报)人员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三)出(列)席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出(列)席会议,出席人员应向州长或常务副州长请假,列席人员应向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期间不得处理其他事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四)列席单位参会人员会前在指定地点等候,根据会议进程,由工作人员引导在会场指定位置就座,就相关议题汇报、答询,议题结束后即行退出。
  (五)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以常务会议纪要或正式文件为准。
  (六)涉密文件会后交回。
  (七)参会人员须着正装,提前15分钟入场。
  七、会议决定事项办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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