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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附件2: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一、会议制度
  (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如有需要,经州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二)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州长、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三)召开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
  (四)常务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州党委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七)听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工作汇报,研究决定请示事项。
  (八)讨论决定召开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有关事项。
  (九)讨论通过按照规定由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办主任和与常务会议议题有关的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和其他县级单位正职。
  (三)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四)根据会议需要,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及议题承办部门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四、会议议程和议题准备
  (一)提出议题
  1、由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州长、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
  2、提出的议题交常务会议秘书统一登记,经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同意后即确定为常务会议议题。
  (二)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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