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现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附件1: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一、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增加开会次数。
(二)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州长、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州人民政府全体组成部门主任、局长。
(三)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
二、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州党委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通报重大事件和全州经济社会形势。
(五)讨论通过需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参会人员
(一)出席人员:全体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新闻办主任;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县级(含自治区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县市县市长。
(三)特邀列席人员:州党委、人大、政协,州法院、检察院,农二师、巴音郭楞军分区有关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中央、自治区驻州单位负责同志;与全体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方面负责人。
(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人、秘书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