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
按照《自治区雷电灾害防御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安监、消防、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支持并配合气象部门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要建立协作机制,经常协同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一)要加强防雷设施的管理,按规定应该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高层建筑等,必须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二)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防雷装置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经气象部门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不得交付施工;未经气象部门验收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雷电防护装置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雷电防护日常维护工作,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它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四)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书面意见。
(五)大型工程、重点工程、高层建筑、危爆物品生产和储存场所、重要物资仓库、学校、医院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项目的论证、规划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六)雷电防护装置专业设计、施工、检测,要严格执行国家防雷标准和技术规范。雷电防护装置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命令淘汰或者不合格雷电防护产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三、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长效机制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监测分析能力和预报预警能力,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加强雷电科学研究与防护技术开发,提高雷电预报预警和防护水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满足政府、社会及各行各业防雷减灾需求。州气象局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鉴定雷电灾害并及时向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和个人要予以配合。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气象部门报告灾情,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要建立健全雷电事故责任追究制,因防雷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于雷电灾害突发性强,电力、交通、通信、石化等重点防雷行业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