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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工程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担。市财政安排补助经费,支持和引导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财政要结合实际需求和财力安排项目经费,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根据开展中小学生综合素质提升活动的实际发生费用,考虑城区、郊区往返距离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市级经费补助标准为:城区按照年生均150元给予补助(包括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六区),郊区县按照年生均200元给予补助(房山等10个郊区县和燕山地区)。
  第十条 市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各区县财政局审核区县教委项目预算方案,及时将市区县两级经费拨付到学校。
  第十一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教育活动发生的场馆门票、学习耗材、往返交通费及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支出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资产购置、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十三条 各区县教委、财政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于每年6月底前区县教委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区县财政、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各区县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及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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