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偿债资金来源
筹集偿债资金渠道: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各县市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偿债资金,州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以卫生财务年报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自治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积极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
五、工作进度安排
2011年9月10日前,各县市要成立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并报州医改办备案。
9月15日前,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当地审计、财政、监察、卫生部门提供债务明细表。
9月20日前,以县市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各界监督。
10月8日前,县市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医改办按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进行逐笔核实和确认。
10月12日前,各县市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并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10月15日前,各县市医改办、卫生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汇总债权债务完毕,上报州医改办、卫生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
10月18日前,自治州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10月21日前,州医改办、卫生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汇总债权债务完毕,上报自治区医改办、卫生厅、审计厅、财政厅、监察厅。
10月31日前,自治区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11月20日前,各县市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形成并上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报告。
12月10日前,自治州完成债务认定汇总工作,形成并上报自治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报告。
12月27日前,自治区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