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医改办)提出的《自治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自治州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3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2011年10月18日前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工作,按照债务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的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给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按债务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债务。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全州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
(二)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确定化债的先后顺序,逐步化解。
(三)先承诺后补助。自治州与各县市签订责任书,各县市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州医改办负责对各县市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自治州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县市给予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中央、自治区财政相应补助资金。
三、债务化解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已划归地方管理的原国有农牧场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分两个时间段:一是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债务;二是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3日形成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