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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和推动企业上市意见的通知

  1、在资源配置、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上市(拟上市)公司优先支持。按照“最好的资源配给最好的企业”的原则,把最好的资源配给最具发展潜力、竞争优势强、规模大、效益好的上市及拟上市公司,对生产运营中的煤、电、油、气、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给予优先支持。(责任部门:州金融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资委、银监局、人民银行巴州中心支行等)
  2、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公司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等过户时,凡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等交易服务费。(责任部门: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建设局等)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拟上市)公司的工业用地,并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提前统筹安排。(责任部门: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等)
  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拟上市)公司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优先推荐符合国家投资方向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优先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农业产业化等项目,争取专项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科技局等)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国家、自治区推荐上市(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企业资格;优先向国家、自治区推荐上市(拟上市)公司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名牌名品称号。(责任部门:州发改委、经贸委、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等)
  6、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合理安排拟上市重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妥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各种税收问题。(责任部门: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等)
  7、按照“属地管理、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州、县市每年共同出资500万元作为激励与引导企业上市资金,严格执行自治区企业上市办《关于印发非上市公司培育和上市推进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新上市办字〔2011〕1号)精神,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州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上市办)会同州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部门:州财政局、上市办等)
  (三)加强上市企业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和资本市场再融资
  围绕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产业和资产结构,做优做强上市公司,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鼓励上市公司对同行业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实现产业整合,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公司投资价值。鼓励有实力的集团公司通过吸收合并、整体上市实现规模扩张,提高整体竞争力。鼓励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将控股股东优质资产、优势项目向上市公司集中,壮大上市公司实力。支持上市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披露信息,规范股东行为,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发行和利用公司债、企业债、融资券等金融产品,满足企业各方面的资金需求,降低企业资金成本。鼓励上市公司积极探索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种类型的资本或产业投资基金来我州发展,参与优势资源产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参与自治州相关企业的自主创新、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支持企业赴境外证券市场发行上市。积极研究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创新金融工具的功能、作用和相关政策,逐步建立产业投资、风险投资以及社会投资共同参与、退出机制完备、适应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企业融资需求的投融资支持体系,促进自治州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四、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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