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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等关于开展全省乡村旅游环境卫生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


  四、工作任务

  (一)改善乡村旅游卫生状况。提升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餐饮、住宿、游览、娱乐、购物、停车场所的卫生水平,重点整改游览娱乐场地脏乱、餐饮加工和就餐环境不卫生、住宿场所卫生设施和环境不整洁、旅游厕所简陋脏臭、停车场所坑坑洼洼、购物场所灰尘较多以及景点内垃圾乱丢弃、污水乱排放、家禽家畜乱排便等影响环境卫生的问题,做到“三无”: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乱堆乱放。

  (二)整治乡村旅游外部环境。结合村庄环境综合整治,深化“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做到“三分两无”(即雨污分流、人畜分离、垃圾分拣、路无浮土、墙无残壁),明显改善公路铁路等交通沿线和村庄环境卫生面貌;制定相关制度,健全完善管理机构,建立保持公路铁路等交通沿线以及村庄良好环境卫生、建筑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

  (三)完善环境卫生各项设施。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标准,引导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升级厨房、餐厅、住宿、旅游、厕所、购物、停车等设施设备,提高旅游吃、住、行、游、娱、购等各项服务的卫生水准和游客的满意度。

  (四)规范乡村旅游经营行为。采取部门联合检查和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和明查暗访等形式,规范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经营行为。1、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是否取得餐饮服务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厨房作业布局是否合理、食品原料来源是否规范、三防(防鼠、防蝇、防尘)设施是否到位、加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及餐具清洁消毒情况,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依法进行查处。检查中发现无证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应依法予以取缔。2、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乡村旅游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行为。3、旅游、农业、林业、海洋渔业、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授牌、谁负责”的原则,密切配合,加强对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休闲农庄、森林人家、水乡渔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等各种乡村旅游业态的指导检查,对检查中提升明显的经营单位,在资金安排、评定星级或荣誉称号上予以适当倾斜;对卫生不符合《福建省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等级划分与评定》等相应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已授予各级荣誉称号的经营单位予以降级或摘牌,正在申报荣誉称号的经营单位取消评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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