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国税发〔2007〕330号)
各区、县国税局,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
现将《西安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西安市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文件精神,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国税发〔2007〕200号)要求,结合全市国税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必要性
政务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效形式,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全体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掌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增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首要标准,不断提高全市国税系统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更好地落实“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提升国税部门的行业形象。
二、开展政务公开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及时便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