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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2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各类排污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治理。4月20日前将排查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类处置和落实情况报送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二)市稽查阶段(2012年4月21日~4月30日)
  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排查情况、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分类处置意见进行稽查,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报送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省督查阶段(2012年5月1日~5月31日)
  深入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加强分类处置意见落实,迎接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监督检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
  组 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任晓峰(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张 勇(市发改委主任)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李亚力(市公安局局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王建勋(市城管委主任)
  贾立进(市水务局局长)
  朱茂生(市环卫局局长)
  尤天拴(市农委主任)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王拴成(市工商局局长)
  王守清(市安监局局长)
  方剑秋(太原供电分公司经理)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监察局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环保局强化挂牌督办、后督查、限期整改、区域限批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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