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和经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交通干道、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救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实施救治。
7.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形式或以坐地书写文字、挂牌跪地设摊乞讨、拦截行人反复纠缠、强行讨要及其他滋扰方式乞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予以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8.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进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五)市教育局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积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
3.根据工作需要,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4.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六)市发改委
1.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评估。
2.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并提出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七)市财政局
对市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及支出标准给予保障,同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顺利开展。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为流浪乞讨人员和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2.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九)市卫生局
1.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合理确定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和省、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救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对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