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全面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加强能力建设。目前尚无救助保护设施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设施建设;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尤其要加快健全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完善与救助保护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等专业岗位设置。公安机关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联席会议要定期总结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联席会议每年要召开一次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研究拟定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监督、评估《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打拐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和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及时通报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