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及时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妥善安置、源头预防、融入社会的发展目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二)工作重点。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兼顾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涵盖预防、救助、管理、教育和保护。一是预防外出流浪。民政、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二是加大救助和接送力度。民政、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主动救助力度,积极引导和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出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或护送在我市流浪的外省籍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努力减少滞留我市的流浪未成年人数量。三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民政部门在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四是强化教育管理。教育、司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要求,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五是注重回归安置。民政、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各区、县(市)要制定安置流浪未成年人的具体办法,促使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后不再流浪。六是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哈尔滨火车站为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也要相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严格实施问责制。依据《
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具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能的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拒不贯彻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拖延不办、有令不行的地区、部门及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或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受助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拒不接回或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的,要追究该地区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的责任;对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该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