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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1〕8号),设立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市政府特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依法对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三)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推动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经济科学发展。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等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向所监管企业委派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并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五)负责审批并组织实施所监管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批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和投资、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审批或提出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及国有公司组建等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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