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联系政府法律顾问、制定计划、组织活动、业绩考评、顾问聘任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
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法学专业高级职称或者高级律师职称;
(三)在本市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等工作,专业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四)志愿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聘请若干名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
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由市法制办牵头,与市司法局共同研究提出聘任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开。
政府法律顾问每一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